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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验资适合对象】
(1)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投入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但注册资本不变的单位;
(3)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单位;
(4)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单位;
(5)因派生分立、注销股份或依法收购股东的股权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单位;
(6)整体改革的单位,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验资提交资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签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9.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0.有关合并和分立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1.有关减资的通知、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2.有关合并或分立的通知、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4.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对出资责任,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股权没有质押及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无抽 逃出资行为等重大事项的书面申明;
15.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含配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需提供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7.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含配股)的,需提供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 提供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18.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应提供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 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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